6月16日,安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工友身体致人轻伤的案件,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王某(女)作出了管制1年的一审判决。
2008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左右,被害人李某(女,系安乡县某纺织有限公司织布车间职工)使用的织布机出了故障,李即按规定竖起故障牌,表明需要修理,被告人王某是当班负责修理的修车工,因其未发现李竖起的故障牌,致使李出故障的织布机未得到及时修理。李对此有意见,遂关掉织布机走出车间,同班班长戴某发现后将其劝回。被告人王某认为李某是对其有意见,找李欲问明原因,双方因言语过激而发生揪扭,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的右手环指咬断,经鉴定李某的伤势系轻伤,构成十级伤残。
事发后被告人王某陆续付给被害人李某医药费10 800元。2009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又与被害人李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,除已付的10 800元之外,另赔偿李某医药费等23 000元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。